以下内容关于《
1.以吏为师,是李斯的发明,经秦始皇认可,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。
2.事见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和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。
3. “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法律,加强普法教育。
4.“以吏为师”中的“吏”不是指“所有”的官吏,而是“专指”法官、法吏(原文:《商君书·定分》“吏、民(预)知法令者,皆问法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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